大冶法院五上三峡执结欠款案
从一再推诿到主动将189万元汇至大冶法院,凝聚着大冶法院干警往返宜昌5次“三千里路云和月”的不懈努力,近日,大冶法院终于执行完毕一起历时一年的执行案件。
2017年2月,原告左某诉被告曹某、肖某(二被告为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左某申请大冶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迅即偿清欠款本金190万元,并按照判决书承担利息。
执行中,大冶法院执行干警发出“协助调查函”3次到宜昌某国企,查询曹某及肖某在该国企的债权,均被拒。
该单位声称,被执行人曹某从未挂靠其公司,公司龙角山尾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施工项目部与湖北某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大冶市龙角山尾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第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湖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曹某,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施工完毕,项目部与业主的结算总额未确定,结算余额也不能确定,但项目部账上显示对湖北某公司没有应付未付工程款。湖北某公司向项目部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余额50万元,因人员工资等也不能返还。
大冶法院干警3次登门向该国企单位释法,要求协助调查,然而均无效果。2018年元月18日,大冶法院执行实施四处负责人李海江带队,第四次前往宜昌,终于与该国企领导直接见面,李海江耐心释法,面对面讲明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律义务,剖析拒不协助可能面临罚款数十万元的法律后果。
一番情与理的交流,震醒了该国企公司的头脑,他们意识到不协助执行是违法行为。当日,该公司风险控制部领导立即出马,协调督促公司财务配合法院干警执行。同时与曹某直接发生业务的部门单位将履约保证金余额50万元当即支付至法院账户,余款尽快协调解决。
2月份,春节前夕,该公司又出具说明:同意将人民币139万余元在十五日之内支付至法院账户,该笔金额系付曹某在公司的债权。
因该款还是迟迟未到账。近日,为及时执行到位,防止出现意外,大冶法院干警第5次前往宜昌催款,并作强制执行准备。面对强大执行威慑,该公司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发放了这笔执行款项,139万余元到账。至此,从宜昌该国企单位执行回款共计189万元,左某与曹某就执行余款也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