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10月召开十八届六中全会,其中一项议程是修订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一个政党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党内监督,就很难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扎紧制度笼子,先后修订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认为,作为全面规范党内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日后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将明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细化相关规定,健全监督方式方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目标,且与《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题中应有之义。”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这次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既要解决现有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将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层面的有效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新的制度遵循,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历史上,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不断通过完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等方式强化党内监督。
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把“党内监督”作为加强党建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体现在“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等条款中,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党的五大党章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并赋予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党的六大党章则首次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体现了党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化,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每到历史上的关键时刻,党都会将党内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戴焰军说,十二大党章回顾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有益做法,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基础。例如,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范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开始探索派驻监督,等等。
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针对党建新形势和国家发展新任务,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与党建相关的制度,《监督条例》“应运而生”。庄德水说,从那时起,党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也凸显了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迫切需求。“如果没有党内监督作为保证,党就很难肩负起历史所赋予的使命。”
在戴焰军看来,十八大党章纳入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监督干部等,也意味着推进党内监督已向关键领域聚焦。
例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讲情面、顾脸面有所减少,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已基本成为常态,这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下坚实基础。
“对整个国家而言,加强党内监督,一方面可净化政治生态,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严格遵守国家的法规制度,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戴焰军说。
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在即
自2003年颁布施行以来,《监督条例》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监督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
受访专家指出,在时间角度看,现行《监督条例》已施行十多年,虽然基本精神和内核大体不变,但如今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的形势、任务和措施,都发生诸多新变化,使得有些提法已和当前形势“脱节”。
从设计角度看,庄德水认为,一方面,整个配套制度还不完备。现行《监督条例》规定的巡视、民主生活会等10项党内监督工作制度中,有9项已出台相应具体措施,但罢免或撤换制度至今“难产”。
另一方面,“计划赶不上变化”。比如一年前出台的《巡视工作条例》,其中关于巡视的内涵,已超过现行《监督条例》对巡视的界定。再如,作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如何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更好发挥其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的作用,也需要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加以明确。
从内容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
现行《监督条例》中的监督主体有六种,分别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几大监督主体没有形成合力,需要整合。”庄德水说,既要发挥党委和纪委的作用,也要将其他跟党内监督有关的部门纳入到主体范围中来。同时,把各个主体的职责、任务明确下来,使各个部门形成有效地协同监督中的机制,“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纪委”。
“正因为监督责任不够明晰,有可能出现党组织能监督、纪委能监督、党员能监督,但最终‘三个和尚没水吃’,没人担起党内监督的责任。”戴焰军说。
此外,受访专家还指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特别是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一把手的监督,民主生活会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同级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与群众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性不够,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力量发散现象仍然存在。
“能否抓好党内监督,不仅关系到其他监督方式能不能有效运转,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健康发展程度。”庄德水说。
受访专家表示,增强监督法规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安排,一方面要及时查漏补缺、修订完善,提高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提高监督制度效能,降低执政成本。
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强化党内监督本身就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举措。”戴焰军说。在具体实践中,党通过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多种途径,实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
其一,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软弱涣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
因此,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
其二,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2015年底,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践行“三严三实”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全党作出了表率。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自我批评难,相互批评更难。难的背后是为人情所困、为利益所惑,怕结怨树敌、怕引火烧身;私心杂念作怪,缺乏党性和担当。
“党内监督制度的真正完善,可以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党内政治生活,更好起到解决党内问题和矛盾的作用。”戴焰军说。
任进期待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落实“两个责任”,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问责制度和监督体系。不仅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而且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庄德水认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后,将使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这种健全和完善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