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法院少年法庭审判长陈贵芬的先进事迹

作者: 黄亚东 陈峰      发布时间:2006-05-11  访问次数:8031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黄亚东 陈峰 编辑 李国清)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在黄州区法院有一位全心关注祖国未来、真心呵护青少年、真情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法官,她就是该院少年法庭审判长陈贵芬。自从1991年进入法院工作以来,她一直从事着这项伟大的事业,在开展少年审判工作中,她始终坚持寓教于审、审判与教育防范相结合,充分运用审判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被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老师亲切地誉为“法官大姐”。她先后审理各类青少年刑事案件116件,她用真情、亲情唤醒了156名少年犯,使他们全部走向新生,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她先后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她所带领的少年法庭于2003年、2005年相继被评为全市、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尊敬的法官大姐,您真情教育挽救我,让我从内心深处明白了我的不法罪行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恶果;您真心关怀爱护我,我没有理由不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在审判长陈贵芬面前痛哭流泪,深深忏悔

    陈贵芬同志自从进入法院从事少年刑事犯罪审判工作那时起,她就深感责任重大。当一本本厚厚的案卷摆在桌前,一桩桩暴力凶杀案映入眼帘时,她那柔弱的心被深深刺痛,经常坐立不安、夜不能眠。每每面对一个个风华正茂的失足少年,她都要暗下决心:一定要把他们从违法犯罪深渊中拉上来。

      为能有效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陈贵芬同志对手上的案件都认真对待,对每一名未成年人犯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在庭审前,注重深入到其居住生活学习所在地,提前与未成年被告人接触,全面了解其犯罪原因、动机、目的和家庭状况、受教育情况、平时表现、性格及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等,同时通过细心了解接触未成年被告人让其对法官产生信任感。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一一进行悉心引导,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其行为给他人、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从内心深处受到触动和教育。特别是对那些家庭情况特殊、缺乏亲情关爱、性情偏执的未成年人,她从解剖其家庭、融合其内心缺陷、充分给予亲情般地关爱入手,在获得其高度信任后加以诱导教育,收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初中生杨某(男,17岁)对被害人何某(男,16岁)故意伤害案,承办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未成年被告人杨某原来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其母亲喜爱赌博,因借赌债几十万无法偿还长期不回家在外躲债,对其关爱甚少。父母离异后,其继母对其漠不关心,不按时给付生活费,杨某对生活失去信心迷恋上网,在网上他喜欢称自己为“老大”,上网中认识了被害人何某,两人上网中话不投机,杨某便叫另外两人一起将何某砍成重伤。案发后,其父母不仅不去看望他,甚至其请求父母捎带衣物的愿望不能满足。杨某更是心灰意冷。陈贵芬作为案件审判长,迅速电话联系其父母,其父亲在电话中要么痛骂他,要么电话关机。为能让杨某尽快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回到社会中,陈贵芬二话没说自己掏钱给他买来衣物袜子,并经常给他送去水果和他喜爱的书籍,还经常做其父亲思想工作能够接受他。杨某被法官亲情般地关爱所感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悔不已,当庭对审判长陈贵芬说:“尊敬的法官大姐,您真情教育挽救我,让我从内心深处明白了我的不法罪行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恶果;您真心关怀爱护我,我没有理由不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杨某除了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外,还主动要求其父亲、舅舅帮助筹集民事赔偿款,以便从轻处罚。在其父亲好不容易筹集到1万元赔偿款后,杨某真诚地对被害人及其父母讲其接受劳动改造回来后可以给他家义务打工还清赔偿款。被害人及其父母也被其悔过之情感动,最后民事赔偿部分以调解告终,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杨某也因此与被害人家关系密切起来,在接受劳动改造中经常通电话相互问候。

    “我是一个养育两个孩子的母亲,真切希望这些失足少年像我的孩子、兄弟姐妹一样健康成长;我是一名法官,教育挽救好这些失足少年是我的职责所在。”审判长陈贵芬十几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播撒爱心种子

    在多年的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中,陈贵芬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落实法律关于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对依法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真正依法得到有效维护。如熊某、张某等5人抢劫案,2004年元月初,王某、何某、韩某受熊某、张某邀约在黄州江堤上持刀抢劫两起,共抢劫现金100余元,手机两部、小灵通两部共计价值2575元。案件起诉到该院后,张某、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二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讲到二人父母因在铁路上工作,流动性较大,在转学期间户口填报错误,没有实报其年龄,在法庭上还提供了原始户口本证据。鉴于这一要求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陈贵芬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这一事实极为重视,在与检察、公安机关协商同意将二人送往医院做趾骨鉴定后,她随即动员检察机关有关同志一道赶往武汉找有关医院做鉴定。由于做此类鉴定在黄冈还是首例,她多次不厌其烦在武汉到处寻找鉴定部门,通过鉴定部门鉴定后,最终确定二人为未成年人。经过审理,依法对二未成年人犯分别给予从轻处罚。据统计,在陈贵芬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判处三年有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宣告缓刑140人,占未成年人犯总数90%。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条件,陈贵芬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规定,着力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上做文章,通过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依法调解,有效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对立情绪,从而对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法律意识不强的广大青少年接受教育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戴某、刘某(二人均是16岁,系黄冈一中专学校学生)故意伤害案,二人将一职校学生郭某砍成七级重伤。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山东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刘某的父母亲因此案对他失去信心而拒不到场与法官见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强烈要求对其重判。为妥善审理该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陈贵芬同志反复做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工作,让原告人结合黄冈的经济状况和被告人的家庭实际作出一些让步,同时,让被告人多方筹措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人当庭一次性把6万元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人最终也心服口服,同意从轻处罚。最后,依法对二人宣告缓刑,二未成年人犯对主审法官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深受感动,表示真心悔改重新做人。后来刘某在麻城某商场做保安工作,在抓小偷见义勇为中奋不顾身受伤,当地领导和群众给予其高度评价。多年来,在陈贵芬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达98%,赔偿金到位率达98%,有78件126人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贵芬作为一名女同志,工作极端认真负责,有些人不理解,可她总是很认真地说:“我是一个养育两个孩子的母亲,真切希望这些失足少年像我的孩子、兄弟姐妹一样健康成长;我是一名法官,教育挽救好这些失足少年是我的职责所在。”她在平常的审判工作中除了依法办好案件外,还积极做好教育防范延伸工作,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她注重结合审判进行以案讲法。对于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方式和家庭不利环境造成的这类案件,她都要亲自进行家访,有针对性地做好家长思想疏导工作,开庭时通知未成年人犯的家长和亲人旁听庭审,让家长从庭审中了解其孩子失足的原因,从而改变其教育方式。如王某、涂某犯抢劫罪案,涂某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外出打工,平时主要由其爷爷、奶奶和伯父管教,由于隔代管教过于溺爱,涂某在学校不认真学习,节假日常与一些无业青年来往,2005年4月30日,其受他人邀约外出抢劫。针对其家庭状况,开庭时陈贵芬通知其爷爷、奶奶和伯父都来参加旁听,一方面让涂某受到深刻教育,另一方面让其爷爷、奶奶和伯父认识到自己教育方式和管理方法上的失误,通过改进未成年人教育环境共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陈贵芬在办案之余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经常走出去到学校、企业农村讲法律课、进行法律辅导、咨询,结合平时办理的典型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近年来,她共计上法律辅导课、举办讲座20场次,受教育学生和群众5万余人。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她都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如为防止未成年人犯在监管场所受到其他不良影响,她及时向劳教所、拘役所、监狱部门建议对未成年人犯单独关押后,这些管教机关接受她的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陈贵芬同志对自己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一判了事,为了达到教育、挽救、感化的效果,她带领庭内同志设计制作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一览表和跟踪回访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期、刑满时间、羁押地点、监管场所、监管部门和人员、家庭住址、工作地点等一一做好详细登记,定期进行回访,了解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改造、思想变化情况及其生活工作情况等,发现不良苗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教育防范。她的这一举动,受到许多老师、家长及社会各界好评。

  陈贵芬崇尚自己从事的神圣职业,在少年审判工作中除了边工作边总结经验外,坚持不断探索维护青少年合法益新路,在全市法院创造了很多“第一”

    陈贵芬同志作为一名年轻女法官,在少年法庭审判实践中,不拘泥于传统的审判方式方法,而是积极大胆探索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法和维权新路子。针对一些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杀人等暴力、恶性犯罪,若是判处缓刑、管制等处罚较轻的刑罚,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这一实际情况,她带领少年法庭同志在全市法院率先试行“暂缓判决”,对那些虽犯重罪但主观犯意不深、后果不严重的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查清事实后,暂不作出判决,而是给予该未成年人犯一定考察期,考察期满视其悔改表现情况再作出判决。如对黄冈某中专学校学生夏某、徐某、刘某抢劫案,2004年9月25日晚9时许,黄冈某中专学校学生夏某(男,17岁)、徐某(男,16岁)在黄州开发区被5名年轻人持刀抢走现金60元,二人不服气遂回校邀约同学刘某(男,17岁)携带长刀、钢管,寻找抢走他们现金的人报复。当晚11时许,三人报复未果后,在黄州一游戏机室里发现一学生孙某玩游戏中了20元钱,三人萌生歹意,持刀威逼孙某并从其身上搜走25元现金。当晚三人被学校保卫人员抓获后,赃款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在审理调查该案中查明,该案3名未成年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均是初次作案,作案时因缺乏法律意识、辨别和控制是非能力,盲目追求报复逞能,归案后痛悔不已。在阅卷后,陈贵芬深入到其所在学校和家庭,通过找老师、家长、同学、邻居了解到三人家庭都在农村,父母靠种田供他们读书,对他们期望很高,学校也反映三人平时没有不良表现,成绩较好。为教育、挽救三未成年人,合议庭评议后一致同意适用暂缓判决,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对三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了暂缓判决决定,并给予四个月的考察期,规定了考察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期间如果表现好可获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定代理人和学校老师监管下继续回校学习,考察期间每个月向少年法庭法官汇报表现情况,法官不定期进行调查回访。鉴于三未成年被告人在考察期间诚心接受教育改造,遵守行为规范,有明显悔罪表现,考察期满后,依法对三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从轻判决。此判决作出后,三人家长都特地从县城赶到法院送来“真情关爱青少年”的锦旗。经过定期回访,如今三人中有两人还在继续认真读书学习,一人到外地打工,其所在单位老板电话中反映其表现不错,每月工资都能及时寄回家里。

  为能有效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被告人,针对其身心发育没有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大、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陈贵芬作为少年法庭领头人,积极倡导并大力改革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方式,全面推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圆桌式”、温馨式审判方式。首开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圆桌式”审判先例。即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开庭除实行不公开审理外,将审判庭设在会议室内,将审判台改成圆桌,审判庭内不安排法警活动,开庭时除通知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场外,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还邀请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必要时还通知学校、村委会、社区及未成年被告人家人、亲戚到庭,开庭前与公诉人协商尽量注重控诉语气,并在庭审中适时予以引导,让法官、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面对面进行谈话式的审判活动,通过营造一种温馨和谐的氛围,尽量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恐惧和压力,拉近法官与其之间的距离,在便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也便于开展法制教育。适用这一方式进行审判,对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她们大力改革审判方式的经验很快在全市法院推广。

    陈贵芬同志作为一名刑事审判庭业务骨干,除了直接负责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还承担庭内其他许多刑事大要案的审判工作。仅近五年来,她共主审各类刑事案件 件,无一件错案,无一件超审限,无一件重大改判。

    

编辑:李国清    

文章出处:黄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