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非法采矿 助力长江生态保护
——沙市法院审结非法采矿犯罪案
作者: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9-04-18 访问次数:6802
近日,沙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案。
被告人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7月8日、7月12日夜间,指使“精华518”货船(实际控制人为薛某)船员在荆州长江盐卡港水域附近擅自采砂三次,共计4228.84吨。
经认定,盗采的4228.84吨河砂的市场价格为7527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船只“精华518”货船,变卖了扣押的4228.84吨河砂(所得价款10.4万元,现暂存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专户)。被告人薛某、王某分别主动缴纳了长江环境修补费18万元、2万元,共计20万元。沙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王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保护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犯非法采矿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涉案河砂变卖款人民币10.4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薛某、王某缴纳的环境修复款20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并专用于长江环境的修复整治。“精华518”船舶上用于采砂的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拆除并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编辑: 张心怡 核稿: 陈群安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