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委原副书记、区长王士金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 袁园 发布时间:2018-10-25 访问次数:5586
近日,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对原枣阳市副市长、襄阳市襄州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士金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士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物铜盏1个、腾龙轶瑞千足金工艺品1块、玉石吊坠1件、玉石手把件1件,被告人王士金及其亲属向纪委及检察机关退缴的涉案赃款人民币84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士金犯罪所得人民币102.5万元、美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士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64.51万元、美金3万元、黄金120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士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取和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多次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因受贿被办案机关调查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其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退还和退缴了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士金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