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拘留一名干扰执行的案外人

作者: 程勇 蔡蕾 王建奎 王毅然    发布时间:2018-04-16  访问次数:2622

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对多次在执行局办公场所撒酒疯、无视政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案外人方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

方某的前妻江某与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蔡某在规定时间内赔偿江某各项经济损失。后因蔡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167月,江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1月,执行法官对蔡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之后,江某与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蔡某自20171月起,每年支付江某2万元的赔偿款,直至付清。201712月,蔡某支付1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江某催促蔡某继续支付未果。20183月,江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方某认为蔡某不履行执行义务是由于法院的纵容,遂故意到执行局三番五次阻拦执行人员车辆外出,并多次在南漳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局办公场所喝酒,借机撒酒疯、闹事,法院干警进行劝导,方某还是屡教不改。410日下午,方某再次到执行局办公场所一边饮酒,一边辱骂执行人员,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南漳法院当场作出对方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万元的决定。当事人在反映诉求时,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