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调解股权合同纠纷

作者: 肖家蓉/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9-15  访问次数:2247

原告安陆市府城办事处碧涢路周某与安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某股权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在安陆人民法院民商事第二审判团队以调解的方式,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3年3月8日,原告周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某为被告安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万元的名义股东,原告周某为被告安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同日,周某向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从签订协议书至今,两被告未向原告告知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未向原告分配公司收益。原告通过查询得知,陈某投资1000万元,占公司10%的股份;2016年10月19日,被告安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到工商局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一亿元减少到5000万元;陈某的相应投资也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但两被告既未退原告出资款,也未分配收益给原告。

8月29日,民商事第二审判团队受理案件后,多次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安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退原告周某股本150万元、利润分配款50万元,合计200万元;其他10万元的利润分配款,原告周某予以放弃;剩余150万元股本留存于被告安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原告周某仍作为被告安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