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法院审理梅明涛等11人重大涉黑案

作者: 曾都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7  访问次数:6077

86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梅明涛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人梅明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升、邓明明、钦春卓、柳付久等10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梅明涛为实现称霸一方、聚敛财物的目的,利用长期作恶积累的恶名,纠集、组织被告人陈升、邓明明、钦春卓、柳付久和吴浩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梅明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升和吴浩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邓明明、钦春卓、柳付久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1年至2016年,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蒋家岗,利用其经营的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垄断当地建筑市场,攫取了巨额利益,2012年至2016年聚敛财物达7060588元。同时,该组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20余起,手段凶狠,致多人轻(微)伤,在蒋家岗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明涛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升、邓明明等1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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