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法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 西陵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5-23 访问次数:3686
5月2日下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内,该院审理的第一起跨区域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宣判后,直至5月18日上诉期限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被告利川市林业局对利川市溜子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烧矿毁坏森林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二、责令被告利川市林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利川市溜子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烧矿毁坏森林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该案由院长方正权与审判员龚瑜、人民陪审员李艺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益诉讼人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陈杨林、检察员刘军、代理检察员袁利超出庭支持公诉,利川市林业局局长胡臣永、委托代理人黄成浩、刘大鹏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跨区域的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先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有效防范了地方保护主义,实践了环境污染案件的公益诉讼途径。该案通过诠释《森林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后果时,不同行政部门应各自承担监管之职,对特定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诿塞责、单纯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