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中院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 孟卫军 王婷/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1-11  访问次数:2726

1月9日,鄂州中院行政庭对两起鄂州市某区政府行政确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多方调解,使案件得到快速妥善解决,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赵某于2000年秋至2001年春期间,通过土地确权取得涉案13.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当时均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因赵某夫妇常年在外打工,遂分别与刘某甲、刘某乙达成口头协议,将涉案土地无偿交由刘某甲、刘某乙代为种植,其中刘某甲种植土地7.5亩,刘某乙种植土地6亩。

2015年3月26日,某区政府在颁发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将7.5亩土地确权到刘某甲名下,6亩土地确权到刘某乙名下,证载经营期限为1999年01月0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原告赵某因某区政府的确权行为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于2017年11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

该起案件涉及政府土地确权颁证问题,涉案土地面积大,时间跨度长,证据难以查证,案件审理难度大,且当地类似纠纷较多,裁判不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政府确权颁证公信。

鄂州中院行政庭迅速厘清案情,多方联络加强调解,从案外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入手,对其进行释法说理,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合法保障并耐心听取其想法和要求,促使其与原告赵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从专业角度出发,与区政府探究颁证行为存在的瑕疵及诉讼的风险,促使其积极参与和解。最终原告赵某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10亩归原告赵某所有,2亩归刘某甲所有,1.5亩归刘某乙所有,并由土地所在村的村委会和区政府配合完成办证事宜。

该案从起诉到撤诉仅40余天,原告赵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第三人刘某甲和刘某乙的利益也得以体现,真正的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实现了行政审判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