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新“枫”景(27)| “法官释法+‘云调解’+律师助力” 共同构建法治新“枫”景
高空跌落引纠纷
“我老公从出事到现在,我们没有拿到任何赔偿。我感觉天都要塌了......”这是法庭外秦某妻子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2022年2月16日,A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将承建项目中的部分劳务承包给李某进行施工。秦某是李某雇用的一名水电工,在项目工地上进行水电安装工作。半月后,秦某在施工时因脚底踩空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伤,伤情严重。
层层波折阻力大
秦某高空跌落受伤以来,每一步诉求都伴随着A建筑公司的异议,矛盾不断加深,赔偿的落实更是无从谈及。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A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不认为是工伤,且自己不是赔偿责任人;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确定。
自2022年受伤以来,秦某所受伤害相继被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2022年7月,A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先后一审二审均败诉。在确认秦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后,2023年6月21日,秦某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仲裁委员会裁决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秦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97538.53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秦某、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向秦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97538.53元后,A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多方合力促调解
细节多、时间长、矛盾深,这是二审法官看到这个案件的第一印象。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认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给公司释法明理,给工伤职工和家属悉心分析,解开心结,化解劳动纠纷。
“违法分包下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针对本案的争议点—: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官仔细向A公司释明法律规定,破解了其“又不是我雇用的他,凭啥让我赔”的抵抗情绪,有力推动调解的进行。
在秦某及其代理律师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赶来时,法官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云调解”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便利,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化解纠纷,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贯彻了司法公正为民的初心使命。
与此同时,双方代理律师积极配合法官,促进双方对赔偿数额进行有效沟通,为赔偿款的数额确认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既让秦某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又属于A公司能够承担的范围,促进了调解的顺利达成。
最终二审法院成功以调解方式结案,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秦某支付37万元赔偿款。
“特别感谢法官对于我们的帮助。”秦某的妻子拿到调解协议书后抓住法官的手久久不放开。“如果没有法官尽心尽力的帮我们调解,我们这个案子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秦某和秦某妻子的脸上终于迎来了久违的微笑。
案件圆满悟心得
司法审判是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高效、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殷切期盼,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在二审诉讼中,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用释法明理、悉心开导、分析利弊等方式,进行“面对面”线上庭审、“背对背”沟通交谈,安抚了当事人激动情绪,促成了双方有效协商。代理律师也充分发挥了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参与调解,最终该案圆满结案。
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找准当事人之间矛盾点,大力强化调解力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呼吁更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们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联动调解。共同将“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化解”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共同构建法治新“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