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游劝荣院长到潜江法院调研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调研湖北省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落实情况,4月21日上午,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湖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一行深入汉江两级法院调研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施效果,并在潜江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和汉江两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施情况汇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更多更实了,小龙虾产业园的企业家们也更有信心、有底气、有安全感。企业肯兜底,虾子不愁卖,虾农们的养殖热情自然高涨。”
“在保护客观执行不能的企业家时,一定要严惩恶意的失信被执行人,维护我们这些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不可以帮助我们这些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事先防范,避免企业因为缺乏合规意识成为失信被执行对象?”
座谈会上,直管市省人大代表张淑香、康峻、刘长国和三名企业家代表应邀发言,畅谈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认识,并就如何加快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支持监督依法行政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在听取发言后,游劝荣对直管市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汉江两级法院近年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探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汉江平原地理环境优越、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素质高、法治化水平高。汉江两级法院要善于借势,勇于担当,挺膺在前,积极探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形成一批可复制经验在全省甚至全国法院推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推动汉江辖区经济社会发展。
游劝荣强调,要做到心中有数,坚决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基本前提。执行难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顽瘴痼疾。要采取严厉措施兑现生效判决,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不让法律“打白条”。也要做到执行有度,寻找最大公约数,做到赢输皆服。企业确因客观履行不能的,不能“以纳代执”,机械司法,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在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寻找申请人和被执行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点,赢得双方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帮助企业寻找再生之道,助力履约企业尽快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迄今为止的实施效果怎么样?企业家们普遍反映的修复困难我们努力解决了没有?这个制度推不推行差别有多大,算账了没有?怎么才能把制度实施效果最大化?游劝荣强调,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施效果的调查研究。要紧紧结合办案实践,通过田野调查、数据分析、个案分析,研判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的存活率、信用修复困难的原因,研究失信惩戒促执行、促诚信的实际效果。要采取更实举措尽最大努力帮助履约被执行人尽快完成信用修复。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做到心中有数,敢于担当,结合地方实际推动制度落地。要严格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一要加强释法说理和教育引导,通过预惩戒机制,让被执行企业认识到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了解恶意不履行的危害。二要在制度实施时做到宏观上“心中有数”,微观上“一案一策”。要有全局观念,不能就案论案;要有系统观念,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有底线思维,坚守依法办事底线。
就如何在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切实找准工作切入点、发力点,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游劝荣对法院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要更加重视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找到更优解决办法平衡各方利益,采取更恰当司法措施尽量把司法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二要持续推进破产审批工作改革。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通过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司法手段,千方百计让市场主体留下来、活下去。三要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依法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推动、支持、监督政府依法办事、守约践诺,重点办理一批投资政策、土地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涉法涉诉案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四要提升一审判决质量。要大力弘扬“枫桥经验”,致力于将矛盾化解在一审阶段、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调解方式,力争最低烈度平和地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五要抓紧时间清理久拖不结案件。要认真研究分析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产生的主观原因,制定解决的措施办法,全力以赴抓落实,尽快消灭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做好公正与效率的结合文章。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秋隆主持座谈会。
潜江市委副书记、市长盛文军,潜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严义高,汉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参加座谈并讲话。
省法院、汉江中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据悉,为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湖北省法院首创“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并出台实施细则,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向征信机构推送自动履行信息、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守信激励新举措。该机制要求,法院要严把失信惩戒标准,区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确定对其采取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