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法庭邀律师、基层组织参加调解

作者: 孟卫军 李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7-20  访问次数:2466

近日,鄂州中院葛店直属法庭,及时邀请驻村律师和基层组织共同参与调解,使一起陷入困局的工伤赔偿难案圆满结案。

2014年2月20日,潘某入职葛店开发区A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给潘某办理社会保险。同年4月22日,潘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装料桶击中头部,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一级脑外伤,头皮裂伤;左顶叶局限软化灶;右膝关节退行性变;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后角Ⅰ-Ⅱ度损伤;右膝髌上囊及关节腔少量积液。在住院期间,A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且潘某在A公司领取社保补贴、生活费及借支共计43550.00元。出院后,潘某多次带人到A公司吵闹,要求给予赔偿。因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共识。同年10月9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潘某为工伤。2015年4月27日,鄂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潘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潘某不服,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再次确认潘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同年10月,潘某向鄂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残疾证,该证载明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同年11月,潘某向当地在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机关不予受理。潘某遂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给予工伤赔偿17.5万余元,并支付20年的经济补偿。庭审中,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因双方就工伤赔偿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该院依法计算潘某的各项工伤赔偿款为86723.00元,并扣减已支付款项43550.00元,最后判决A公司应支付潘某43173.00元,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店开发区法庭,请求改判不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A公司支付其20年经济补偿。葛店开发区法庭受理该上诉案后,迅速确定于立案后第10日开庭审理。A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可以调解处理本案,但潘某情绪较为激动,当庭未能调解成功。庭审后,考虑到潘某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到潘某家中进行释法析理,向潘某送上国家、湖北省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逐一分析工伤九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并依法解析潘某的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潘某虽认可承办法官的解析,但又认为其残疾证载明为三级伤残,坚持要求按工伤三级伤残赔偿。承办法官又一再解释工伤伤残等级与民政伤残等级在认定标准、适用范围上均不同,而潘某却固执地认为都是有效的,应该对其按工伤三级伤残进行赔偿。两次做潘某的调解工作,均未能奏效。为积极稳妥处理好本案,避免矛盾激化和扩大,承办法官便联系驻村律师和基层组织,邀请该村驻村律师黄治飞及村领导再次踏入潘某家做工作。经承办法官、黄治飞律师、村领导的一再劝导,潘某明白了法律规定,同意在原审判决金额上增加两万多元,调解解决争议,某公司也表示同意接受。

调解协议签订后,葛店开发区法庭法官即与A公司财务人员一起将工伤赔偿款7万元送至潘某家中,一起纠扯三年多的工伤赔偿难案终于尘埃落定。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