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判决千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 张琴/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21  访问次数:2300

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达千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周某某,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为经营周转,于2016年2月3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2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64%。2016年3月16日,被告周某某再次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8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64%,被告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商业用房及土地作为抵押物,为被告周某某的以上两笔借款提供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周某某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周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自2016年9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4%支付借款本金1120万元内的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4%支付借款本金380万元内的利息;被告何某某为被告周某某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州某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担保财产为被告周某某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