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调解劳务纠纷获点赞
作者: 董志新/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5-04 访问次数:2202
5月2日,被告安陆市烟店镇长岗村张某领到原告湖北某炊具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工资6093元后,紧紧握住法官万红卫的手说:“是法律维护了我这个被告的权利啊!”
2015年4月15日,被告张某到原告湖北某炊具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类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7日,被告工作中被磨机片划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张某于2016年7月1日后离开原告单位,再未到原告处上班。2016年9月27日,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被告可以进行康复性治疗。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向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2016年6月至11月工资。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6093元。原告认为,被告系自己离职,没有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无须支付离职后的工资。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安劳仲裁【2016】26号裁决存在明显错误,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万红卫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原告湖北某炊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支付被告张某工资6093元;原告湖北某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自2017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张某的工伤赔偿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编辑: 林静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