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为民营企业执行案款35万元
作者: 张露 发布时间:2018-11-27 访问次数:4917
近日,一起远跨湖北、贵州两省1195公里的执行积案,仅靠浠水县法院一封装有执行法律文书的快递,让被执行人贵州省XX县农牧局将35万余元的执行案款全部付至浠水县法院执行专户。
2014年,湖北某宝生态能源公司通过公开投标程序,取得了贵州省XX县省柴节煤炉项目的货物供应权,并与该县农牧局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价170余万元。同年6月,某宝公司向该县农牧局顺利交付节煤炉3000余台。后经某宝公司多次催讨,XX县农牧局分别于2015年底、2016年底分别支付货款73万、70万。因拖欠尾款迟迟不予支付,2017年8月,某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浠水县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XX县农牧局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拖欠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35万余元。XX县农牧局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于2018年5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维持原判,因XX县农牧局在上诉期间已付清货款,故判决XX县农牧局支付某宝公司违约金35万余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因XX县农牧局未履行法定义务,某宝公司向浠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受案后,考虑到被执行人是行政机构,具有极高的尊法、守法意识,黔、鄂两地相距1195公里,多次来回也会加大执行成本。在与XX县农牧局取得联系后,用快递的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8年11月13日,因XX县农牧局逾期未支付,浠水县法院向其致函督促其履行义务,11月21日,XX县农牧局将最后一笔义务款打至法院执行账户,该案全部执结。
文章出处: 省高院宣传处